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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物馆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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郓城县博物馆文物捐赠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21-07-12

一、总则

为规范郓城县博物馆文物捐赠行为,保障捐赠人和郓城县博物馆的合法权益,促进文物的保护、传承与利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馆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二、捐赠范围

本制度所称文物,是指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、艺术品、文献、手稿、图书资料、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,以及不可移动文物,包括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、古建筑、石窟寺和石刻等。

三、捐赠方式及程序

1.捐赠方式:捐赠人可以选择无偿捐赠或设立捐赠项目进行捐赠。

2.捐赠程序:

①.捐赠人向博物馆提出捐赠意向,博物馆根据自身收藏规划及需求与捐赠人商定具体捐赠事项及范围;

②.博物馆对拟捐赠文物进行鉴定评估,确保文物符合本馆收藏标准;

③.博物馆与捐赠人签订《文物捐赠协议》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;

④.博物馆按照协议约定接收捐赠文物,并办理相关入藏手续;

⑤.郓城县博物馆向捐赠人颁发《捐赠证书》,并在官方网站和媒体上发布捐赠信息。

四、捐赠文物的保管与利用

1.郓城县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捐赠文物的保管制度,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,确保文物安全无损;

2.郓城县博物馆应当对捐赠文物进行编目、登记、鉴定、定级,并建立完备的档案;

3.郓城县博物馆应当加强对捐赠文物的宣传、展示和对外交流,让更多的观众了解和欣赏到珍贵文物;

4.郓城县博物馆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,未经捐赠人同意,不得擅自改变文物的保管状态或用途;

5.郓城县博物馆应当根据需要,为捐赠人提供参观、学习等相关服务。

五、监督

1.博物馆应当每年度将受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向本级文物部门报告,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、行政监督和监察。

2.捐赠人有权向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的查询,博物馆应当如实答复。

3.博物馆应当公开受赠情况以及受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。

六、附则

1.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郓城县博物馆负责解释。

2.本制度未尽事宜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郓城县博物馆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1年7月12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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