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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郓城县南湖西岸,迎宾大道与胜利街交叉口
电话:0530-652025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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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总则
为规范郓城县博物馆文物捐赠行为,保障捐赠人和郓城县博物馆的合法权益,促进文物的保护、传承与利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馆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捐赠范围
本制度所称文物,是指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、艺术品、文献、手稿、图书资料、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,以及不可移动文物,包括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、古建筑、石窟寺和石刻等。
三、捐赠方式及程序
1.捐赠方式:捐赠人可以选择无偿捐赠或设立捐赠项目进行捐赠。
2.捐赠程序:
①.捐赠人向博物馆提出捐赠意向,博物馆根据自身收藏规划及需求与捐赠人商定具体捐赠事项及范围;
②.博物馆对拟捐赠文物进行鉴定评估,确保文物符合本馆收藏标准;
③.博物馆与捐赠人签订《文物捐赠协议》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;
④.博物馆按照协议约定接收捐赠文物,并办理相关入藏手续;
⑤.郓城县博物馆向捐赠人颁发《捐赠证书》,并在官方网站和媒体上发布捐赠信息。
四、捐赠文物的保管与利用
1.郓城县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捐赠文物的保管制度,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,确保文物安全无损;
2.郓城县博物馆应当对捐赠文物进行编目、登记、鉴定、定级,并建立完备的档案;
3.郓城县博物馆应当加强对捐赠文物的宣传、展示和对外交流,让更多的观众了解和欣赏到珍贵文物;
4.郓城县博物馆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,未经捐赠人同意,不得擅自改变文物的保管状态或用途;
5.郓城县博物馆应当根据需要,为捐赠人提供参观、学习等相关服务。
五、监督
1.博物馆应当每年度将受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向本级文物部门报告,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、行政监督和监察。
2.捐赠人有权向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的查询,博物馆应当如实答复。
3.博物馆应当公开受赠情况以及受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。
六、附则
1.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郓城县博物馆负责解释。
2.本制度未尽事宜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。
郓城县博物馆
2021年7月12日